比较双边投资条约的三种基本形式。(中南财大2007年研)
比较双边投资条约的三种基本形式。(中南财大2007年研)
正确答案: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双边投资协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国际实践中,广义上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都签订这类双边条约,以确立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商务交往关系,消除缔约国间有关国际商品和资本流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和对外国人的歧视性待遇。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2)投资保证协定这种协定模式,由美国创立,后被某些建立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①承保范围;②代位求偿权;③争端的解决。(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从投资保证协定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内容来看,前者所保护的对象是单方面的,即它是资本输出国为寻求其国民的海外投资在资本输入国得到有力保护而谋取与资本输入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并且这类协定多与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着重规定资本输入国承认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法性及享有的权利,因而它以程序性规定为主;而后者的保护对象则是相互的投资,而且内容具体详明,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已成为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主体条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