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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异同。(外交学院2004年研)

试述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异同。(外交学院2004年研)
正确答案:
(1)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相同点①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遇的风险提供一定的保证和保险,从而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提高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②承保险别有交叉之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多边投资担保制度承保的险别也包括:征用险和战争险等。③两种担保制度中,担保机构均有代位权。(2)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与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不同点①担保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所在国的政府机构或者公营公司。多边投资担保制度的承保人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它是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成立的、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②投保人不完全相同。海外投资担保中,合格的投保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之一:a.本国国民。本国国民是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外国公司、合伙或社团作为投保人,一般有严格的限制。《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从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的国籍、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及投资者的经营方式等方面对作为机构受保人的投资者的合格性作了限定。据此,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a.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的国民;b.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不得是东道国;c.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承保的险别不一致。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确立的原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作为对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公约不仅规定应担保三种公认的非商业风险,即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而且在这些传统的承保险别之外,增设了一个独立的险种——违约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承保违约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