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1)二者的联系①二者相互补充a.一个国家有条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b.反垄断法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②交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它们是不合理的市场行为。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可以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2)二者的区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调整的对象、性质、行为的救济和制裁是不同的。①从立法目的或者理念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②调整对象不同。从各国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③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④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