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出租权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出租权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成员有义务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提供出租权保护
B.录音制品本身是商业性出租的主要客体的,成员有义务对其提供出租权保护
C.计算机程序本身是商业性出租的主要客体的,成员有义务对其提供出租权保护
D.在电影作品的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作品的广泛复制,大大损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排他权时,成员有义务对其提供出租权的保护
正确答案:BCD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至少就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而言,成员应当向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提供许可或者禁止将其享有版权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向公众商业性出租的权利。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应当免除这一义务,除非这种出租已经导致这种作品的广泛复制,大大地损害了该成员授予作者及其权利继受人的复制排他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这一义务不适用于程序的出租。另外,该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应当比照适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成员法律规定的录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如果在1994年4月15日,成员在录音制品的出租方面已经实施对权利持有人给予公平报酬的制度,该成员可以维持这种制度,但以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对权利持有人的复制排他权并未造成重大的损害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