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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拍卖公司接受甲的委托,拍卖甲的一辆机动车。经过拍卖,乙竞得该车。我们这里假定发生了两种情况:

某拍卖公司接受甲的委托,拍卖甲的一辆机动车。经过拍卖,乙竞得该车。我们这里假定发生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拍卖结束后,甲将车交给了乙,但是乙没有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开车出了车祸,将丙撞成重伤。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否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甲是否应当承担车祸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拍卖结束后,乙付清了拍卖成交价款,但是甲没有及时将车交付给乙。而是偷偷地以更高的价格将车又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请问:乙能否主张甲和丙之间的机动车买卖无效?乙是否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在第一种情况下,乙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理由是机动车是动产,其物权变更实行交付生效原则,甲已经将车实际交付给了乙,乙已经实际占有了该车。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由甲转移给乙。
甲不须对车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已经不再是车主了,车主是乙。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理由是车还没有交付。
乙也不能主张甲和丙之间的机动车买卖无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而且车辆在拍卖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对抗丙。
甲与乙之间发生了房产纠纷。法院审判后判决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归乙所有。按照物权法
第28条规定,自判决生效后该房产即成为乙的合法财产。有两种情况发生:
1.在判决后,乙没有去办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甲隐瞒了法院判决这一事实,持房产证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房产,经过拍卖,善意第三人丙竞买成功,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乙是否可以依据判决书主张拍卖无效?丙的所有权能否得到保护?
2.在判决后,乙没有去办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是持判决书找到拍卖公司,委托对该处房产进行拍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乙确实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委托拍卖。于是拍卖公司接受了委托,举行了拍卖,第三人丙竞买成功,付清了全部价款后去办理产权过户,这是才发现,就在拍卖公司拍卖期间,甲隐瞒了判决书事实,将房屋买给了丁,并已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问:乙和丙能否主张甲和丁之间的买卖无效?丁的所有权能否受到保护?
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是物权法规定的几种物权生效方式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登记生效制度与第28条规定的“以法律文书生效”两者之间的冲突。对于这一冲突,物权法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了,所以专门做了第31条的规定。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2中,乙和丙能否主张甲和丁之间的买卖无效?虽然依据判决书,乙是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也对该房产拥有处分权,但乙必须首先进行登记才能处分该房产。在未登记之前无权处分,即使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但是拍卖合同是有效的,丙可以向拍卖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丁的物权应当得到保护。
而1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丙是善于第三人,拍卖有效,丙的物权应当受到保护。乙可以就其损失向甲主张赔偿。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并不是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人,就是合格的委托人。我们以往在接受银行的委托中,经常有银行拿判决书来委托拍卖抵债资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我们凭判决书就接受了委托,进行拍卖。物权法生效后,对于这种委托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拍卖师就要格外小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