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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厂技术员。王某与其妻方某自1992年6月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并生一男。但被告人从1995年10月以来又与某工厂女化验员钱某(26岁,未婚)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为达到与钱某结婚的目的,产生了杀妻的念头。1996年4月10日夜里12时,被告人乘其妻方某熟睡之机,把早已准备好的电线接通电源,把电线的一端放在其妻方某右手中指上,意欲将其妻电死。方某触电后挣扎、呼救,非常凄惨。被告人见此情形,当即拔掉插销,将其妻扶起。其妻右手中指、食指被电伤。案发后,被告人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厂技术员。王某与其妻方某自1992年6月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并生一男。但被告人从1995年10月以来又与某工厂女化验员钱某(26岁,未婚)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为达到与钱某结婚的目的,产生了杀妻的念头。1996年4月10日夜里12时,被告人乘其妻方某熟睡之机,把早已准备好的电线接通电源,把电线的一端放在其妻方某右手中指上,意欲将其妻电死。方某触电后挣扎、呼救,非常凄惨。被告人见此情形,当即拔掉插销,将其妻扶起。其妻右手中指、食指被电伤。案发后,被告人供认不讳。
问:王某的行为是属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人是完全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但被告人却没有样做。当被告人看到其妻触电,痛苦喊
叫的情景时,被告人又"于心不忍",在后果尚未发生前,便立刻把电线拽掉,自动有效地防止其妻的死亡。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主、客情况完全符合新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定故意杀人中止,不是杀人未遂。又由于被告人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