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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女,20岁)于某年7月16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淫心,先用言语挑逗,后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刘某责骂拒绝。于是,郑拿出匕首威胁,强令刘脱衣服。刘不敢硬抗,便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

被告人刘某(女,20岁)于某年7月16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淫心,先用言语挑逗,后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刘某责骂拒绝。于是,郑拿出匕首威胁,强令刘脱衣服。刘不敢硬抗,便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到郑无力再抓时,刘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领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郑已淹死在池内。
问:(1)什么是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2)刘某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1)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本案中,郑某落入粪池后,其强奸犯罪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但是在郑某掉进粪池以后,还有可能从粪池里爬上来继续加害于刘,其危险并未排除。刘某并非在危险已经排除、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可靠保护以后,置人于死地。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