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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1日,严某(男,1980年5月7日生)趁邻居江某出院儿送客、没关门之机,窜入江某家,从客人刚送给江某的礼品中盗出价值2000元的饰品一件。江某回屋后并未发现物品被盗。2006年2月8日,心中一直后悔的严某主动到江某家将饰品还给江某,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2000年6月1日,严某(男,1980年5月7日生)趁邻居江某出院儿送客、没关门之机,窜入江某家,从客人刚送给江某的礼品中盗出价值2000元的饰品一件。江某回屋后并未发现物品被盗。2006年2月8日,心中一直后悔的严某主动到江某家将饰品还给江某,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问:可否对严某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究。严某盗窃价值1000元的饰品,判刑罚不可能超过五年,严某的行为距今已超过五年,故不能对严某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