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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徐某与曾在某县某信用社工作过的吉某相识,二人预谋后,于夜间潜到某储蓄所,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卷闸门。徐某在门外放风,吉某从电脑里查出储户彭某等人的储蓄信息资料,将内容抄下后离开现场,后到制假窝点仿造了彭某的身份证、印章等,到该储蓄所以彭某的名义申请挂失,业务员未看出破绽,便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告知其七日后可取款。七日后二人到储蓄所将彭某的存款48820元取走。

无业人员徐某与曾在某县某信用社工作过的吉某相识,二人预谋后,于夜间潜到某储蓄所,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卷闸门。徐某在门外放风,吉某从电脑里查出储户彭某等人的储蓄信息资料,将内容抄下后离开现场,后到制假窝点仿造了彭某的身份证、印章等,到该储蓄所以彭某的名义申请挂失,业务员未看出破绽,便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告知其七日后可取款。七日后二人到储蓄所将彭某的存款48820元取走。
问:该案应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
正确答案:被告人徐某、吉某虽有秘密盗窃信息资料的行为,但这只是为后来的诈骗钱财的目的做准备,其盗窃出的资料仅仅是一种能反映一定价值的信息,它本身不具有实际价值,它是一种欠缺的法律手续的资料,持有这些资料不能直接取得信息上反映财产所有权,如果没有后来的仿造身份证、印章、冒充储户挂失、取款一系列欺骗手段,那么钱就无法取出,也就谈不上对财产的占用,前期的行为只能是犯罪预备,真正的目的是将储户的钱想法骗出来,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符合诈骗罪的客观事实,即虚构事实又隐瞒真相,使银行工作人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现金,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