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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双方约定预付租金,半年一付,2014年8月31日甲居住满半年但未支付下半年租金,这一期间乙在国外,也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4年11月9日,乙回国,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根据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双方约定预付租金,半年一付,2014年8月31日甲居住满半年但未支付下半年租金,这一期间乙在国外,也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4年11月9日,乙回国,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根据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B.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C.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
D.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
正确答案:B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本题2014年9月1日乙应当知道甲已经延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