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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无力偿还,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为某大学,因甲无力偿还,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丙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资格,依照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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