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其母公司是正当的,不应被宣告破产,理由是否适当?
B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其母公司是正当的,不应被宣告破产,理由是否适当?
正确答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该公司在重整期间,无偿转让财产给母公司和放弃对母公司债权的这些行为是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所以,B公司的理由是不适当的,债权人要求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其破产是合法的,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