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名义股东)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乙为实际出资人。因未履行出资义务,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甲能否拒绝?
甲(名义股东)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乙为实际出资人。因未履行出资义务,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要求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甲能否拒绝?
正确答案: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