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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请问为何前一条规定中要求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而后一条规定可以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请问为何前一条规定中要求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而后一条规定可以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正确答案:(1)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法院尚未对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回避进行审查,如果允许其继续办理案件,但最终被决定回避,则有可能浪费司法资源。
(2)在复议期间,因法院已经对回避申请进行过审查,基于对法院所做决定的信任,被申请人员需要回避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可以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