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下列抗辩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①审计报告中已经指明“本报告仅供重组使用”,投资者信赖该报告为非合理信赖,我所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的虚假记载是因我所注册会计师毛某和彭某私下与被告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所致,投资者应当向毛某、彭某提出赔偿请求;③如果需要承担责任,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只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不实审计金额。
在诉讼过程中,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下列抗辩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①审计报告中已经指明“本报告仅供重组使用”,投资者信赖该报告为非合理信赖,我所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现的虚假记载是因我所注册会计师毛某和彭某私下与被告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所致,投资者应当向毛某、彭某提出赔偿请求;③如果需要承担责任,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只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不实审计金额。
正确答案:①丁会计师事务所以指明“本报告仅供重组使用”为由提出抗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②丁会计师事务所以虚假记载系注册会计师毛某和彭某私下与被告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所致提出抗辩不符合规定。该债务虽因本所执业注册会计师故意引起但仍属于执业活动引起的债务丁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企业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该债务应当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进行即由毛某和彭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后毛某和彭某应当就由此给丁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③丁会计师事务所“只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故意(例如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