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雷某酒后驾驶轿车(系王某所有)载着王某在郊区道路上行驶时,遇红灯时王某为赶时间叫雷某闯过红灯。雷某因车速太快导致方向偏离将在路边行人郑某及其子撞倒,郑某之子当场死亡,郑某重伤并被带挂于车下。雷某下车查看,发现郑某挂在车下,因看到后方有来车,便立即回到车上,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后雷某、王某被交警抓获。经酒精检测,雷某系醉酒后驾驶。经事故认定,雷某负事故全责。雷某被取保候审后,多次以头撞墙企图自杀,后公安机关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011年7月8日,雷某酒后驾驶轿车(系王某所有)载着王某在郊区道路上行驶时,遇红灯时王某为赶时间叫雷某闯过红灯。雷某因车速太快导致方向偏离将在路边行人郑某及其子撞倒,郑某之子当场死亡,郑某重伤并被带挂于车下。雷某下车查看,发现郑某挂在车下,因看到后方有来车,便立即回到车上,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后雷某、王某被交警抓获。经酒精检测,雷某系醉酒后驾驶。经事故认定,雷某负事故全责。雷某被取保候审后,多次以头撞墙企图自杀,后公安机关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问:(1)雷某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雷某是否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什么?
(3)雷某是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什么?
(4)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对雷某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1、雷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雷某发生事故后明知郑某被带挂于车下仍驾车逃跑,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致郑某死亡,系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
2、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雷某的醉酒驾车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不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4、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1人死亡,并负有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5、对雷某不应变更为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雷某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