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有200吨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2000元,请于接信后10日内发货200吨。货到付款。”乙接信后立即与甲联系,表示愿以2000元的吨价发货200吨,甲回电表示同意。丙接到甲的信函后,积极组织货源,于接到信后的第10天,直接将200吨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甲因为与乙已签订了合同,且公司仅需要200吨水泥,遂拒收丙送来的货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建筑公司甲与丙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甲能否拒收丙的货物?为什
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有200吨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2000元,请于接信后10日内发货200吨。货到付款。”乙接信后立即与甲联系,表示愿以2000元的吨价发货200吨,甲回电表示同意。丙接到甲的信函后,积极组织货源,于接到信后的第10天,直接将200吨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甲因为与乙已签订了合同,且公司仅需要200吨水泥,遂拒收丙送来的货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建筑公司甲与丙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甲能否拒收丙的货物?为什么?(3)对甲丙之间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甲与丙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甲的信函包括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构成又有效要约;丙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以实际履行行为做出承诺。根据合同法22条承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2)不能,因为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有义务收货。(3)甲如果拒收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113条,甲应赔偿丙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出甲公司可预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