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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可以随意通行。
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安全带。
6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大小,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6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自愿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6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615
国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616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无需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但要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运输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有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国安部门报告。
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6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6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6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6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34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6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无需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6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63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应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640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64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道路运输企业应对企业所属运营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车内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6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乘客或者货主承担。
6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6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6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可以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6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648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649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遇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50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65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5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5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道路运输过程中,造成5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为一般事故。
65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事故的内容包括针对事故已采取的措施。
655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656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
657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58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59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60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不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6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66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66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事发地主管机关进行报告,等待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救援,不得擅自采取应急处置。
6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665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66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67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上报相关部门,经审批后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68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669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70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7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无需向社会公布。
67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7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67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675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676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677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普通级以上。
678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679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680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车辆转移所有权或者车籍地时,车辆技术档案可以不随车移交。
681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682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683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客车、危货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684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标准。
685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686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687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688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客车、危货运输车的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689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
690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691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692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693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94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驾驶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其进行拆卸。
69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696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69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698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可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699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70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中的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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