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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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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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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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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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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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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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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