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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
1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
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特点有()。
3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4
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5
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社会保险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6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专项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7
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一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有关部征求意见。
8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9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10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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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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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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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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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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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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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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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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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的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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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和(),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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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或者有关()征求意见。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何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2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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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何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2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6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可以根据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来确定。()
27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28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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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30
《社会保险法》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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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32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一府两院可以将研究处理情况直接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33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34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35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有选择、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报告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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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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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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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