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答案
›
标签
›
民法典知识竞赛
民法典知识竞赛
401
物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402
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
403
所有权的自物权、主物权、完全的物权。
404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405
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406
物权的义务主体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他义务。
407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经过劳动加工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体财产,同时也包括某些有体和无体的自然财产。
408
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人。
409
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
410
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411
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他物权。
412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41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立案受理。
414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不论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415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16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417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18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419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420
《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2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其民事权利即归于消灭。
422
某公司没有给其业务员张某开具授权委托书,仅让其使用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这应视为授予代理权。
423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424
赵经理出国考察期间,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由黄副经理代理经理,这属于指定代理。
425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民事责任。
426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27
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不知道这一消息实施了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应视为无效。
428
甲、乙两人受单位委托去水泥厂购买1号水泥,甲未与乙商量就决定购买2号水泥,由此给单位造成损失。这一损失责任应由甲承担。
429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30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431
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432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被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33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434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435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可以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委托事项转托他人。
436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因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委托合同授权。
437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438
张某出远门访亲,恰逢暴风雨,其承包的果园里的苹果都掉到地上,邻居李某将掉到地上的苹果捡起来并妥回保管,李某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439
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能采取明示的形式,不能采用默示的形式。
440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被撤销时起无效。
441
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行为。
442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行为。
443
某商店明知电冰箱质量有问题还予以出售,这是欺诈行为。
44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任何人都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
445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恶意促进所附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该条件没有成。
446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部分无效。
447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448
凡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49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450
诺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从当事人承诺时起生效。
451
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452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
45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454
区分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455
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456
联营各方应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57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活动都应视为法人的经营活动。
458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59
企业法人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460
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461
企业法人的章程是处理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经登记注册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62
我国法律根据法人的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把法人分成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两大类。
463
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464
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债务的清偿是有限制的。
465
法人的分立和合并都必须向成立时的核准登记机关登记并办理公告。
466
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以后,可以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467
某企业法人投资开办了一个能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属于企业法人的分立。
468
企业法人经上级机关或审批部门批准,便告成立,成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始能营业。
469
法人以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经营活动场所)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70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或适当补偿。
471
张某,30岁,未婚,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己有5年,其父要求宣告死亡,其母只同意宣告失踪。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72
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经申请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其配偶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李某与原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73
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他死亡的期间为4年。
474
监护人只能由一人充当,不能为数人。
475
某童年仅8岁,其父母双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和姐姐争当该童的监护人,后人民法院指定其姐为该童的监护人,法院的做法是对的。
476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发出寻找失踪的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478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債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79
有关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480
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时,如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拒。
481
对于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482
合伙人退伙时己合理分担了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其他债务不承担责任。
483
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84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増加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入伙行为无效。
485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86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
487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88
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89
公民的经营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490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9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492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
493
宣布失踪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94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95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人的下落,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96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97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9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健康状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499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500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的,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和被委托人承担连帯责任。
‹
1
…
4
5
6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