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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知识竞赛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知识竞赛
301
金融业机构提供业务办理与查询等功能的应用软件,当处于已登录状态时,对银行卡、手机号码、证件类识别标识或其他识别标识信息等可以直接或组合扣确定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信息应进行屏蔽展示。()
302
金融业机构经法律授权或具备合理事由确需公开披露个人金融信息时,可以公开披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303
金融业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在开发测试过程中须具备对开发测试环境与生产环境进行有效隔离的技术。()
304
金融业机构应建立个人金融信息销毁策略和管理制度,明确销毁对象、流程、方式和要求。()
305
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数据库应处于金融业机构可控网络内,并进行有效的访问控制。()
306
金融业机构收集个人金融信息应遵循最大化要求,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目的应与实现和优化金融产品或服防范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有直接关联。()
307
同一信息在不同的服务场景中可能处于不同的安全类别,应根据服务场景以及该信息在其中的作用对信息的类别进行识别,并实施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308
对低敏感程度类别的个人金融信息因参与身份鉴别等关键活动导致敏感程度上升的,无须提升相应的安全存储保障手段。()
309
个人金融信息在加工处理的过程中,无须对经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处理的数据集或其他数据集汇聚后重新识别出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无须数据集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310
个人金融信息在加工处理的过程中,应建立个人金融信息防泄露控制规范和机制,防止个人金融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调试信息、日志记录等因不受控制的输出而泄露受保护的信息。()
311
个人金融信息在汇聚融合后,应根据汇聚融合后的个人金融信息类别及使用目的,开展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312
低敏感程度类别的个人金融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因参与身份鉴别等关键活动导致敏感程度上升的,应提升相应的安全传输保障手段。()
313
在传输个人金融信息前,通信双方应通过有效技术手段进行身份鉴别和认证。()
314
个人金融信息传输的接收方无须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完整性校验。()
315
个人金融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所得的信息属于个人金融信息。()
316
金融业机构业务应用软件的后台系统,在个人金融信息展示时可以具备开放式查询能力,不必进行严格限制批量查询。()
317
金融业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时应具备完整的个人金融信息加工处理操作记录和管理能力,记录内容包括不限于日期、时间、主体、事件描述、事件结果等。()
318
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介质如还需继续使用,金融业机构只需采用删除索引、删除文件系统的方式进行信息销毁。()
319
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介质如还需继续使用,金融业机构应通过多次覆写等方式安全地擦除个人金融信息,确保介质中的个人金融信息不可再被恢复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利用。()
320
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超过期限后,应对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2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
32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
32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触犯行政处罚法()
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刑罚的,只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加重处罚()
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判处刑罚的,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30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31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33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重复计算。()
333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334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35
通信通讯联系方式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36
财产状况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37
个人住址信息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38
个人行踪轨迹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39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34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41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42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43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44
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45
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46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347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348
设立用于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349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350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351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352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353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354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355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直接不予起诉。()
35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7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58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59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60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通信记录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61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通信内容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362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363
在实践中,外国人涉及有关征信业务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与本国人有本质区别。()
364
外国人个人作为贷款人、担保人,或者外国人任法人、高管的企业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的,其有关信息会通过金融机构报送至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65
个人声明为信息主体提供了一个对异议结果仍不满意的自我解释方式。()
366
征信投诉的内容是信息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正当侵害而需要救济。()
367
投诉是由数据发生机构进行核查,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68
投诉的内容是纠正侵害行为并对受损的权利主体给予补偿。()
369
投诉权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370
行政救济是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
371
信息主体已向征信业监管部门投诉,但对行政救济处理结果不满的,可采取司法救济方式。()
372
信息主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采取司法救济途径。()
373
同一侵权事项信息主体已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再进行投诉。()
374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375
诉讼权是信息主体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376
诉讼权包括惩戒违反法律主体和纠正侵害行为并对受损的权利主体给予补偿。()
377
投诉权包括惩戒违反法律主体和纠正侵害行为并对受损的权利主体给予补偿。()
378
外国人个人作为贷款人、担保人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的,其有关信息会通过金融机构报送至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79
征信信息安全权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
380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信息主体和法人信息主体赋予相同的保护权益。()
381
信息主体享有信息安全权力,当信用信息被不当泄露或侵害时,信息主体有权寻求行政救济。()
382
信息主体享有信息安全权力,信息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其信用信息的被收集范围。()
383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384
投诉权是信息主体为解决与征信监管部门、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争议而进行的活动。()
385
投诉权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诉讼权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386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企业负面信息的重建信用记录权时限为5年。()
387
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最核心部分是信息主体对其征信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388
个人信息主体在征信法律制度中属于严格保护对象。()
389
《刑法》规定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90
根据《刑法》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91
投诉权是法律赋予信息主体的一项行政救济手段。()
392
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的是长久保存企业的所有历史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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