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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检查验
动检查验
401
兽医(卫生)证书适用于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与中国有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动物产品。()
402
海关对内地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实施从养殖源头到离境口岸全过程监管。()
403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消毒处理。()
404
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海关检疫合格的,运达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可以视情况进行检疫。()
405
经启运地海关检疫合格的供港澳食用活猪须经出境口岸海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
406
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407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
408
供港澳活猪养殖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是行政许可事项。()
409
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注册,注册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每一个注册场使用一个注册编号。()
410
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需要改扩建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直属海关的同意。()
411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412
直属海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审批申请的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413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口岸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14
各直属海关负责对进境生物材料实施动植物检疫审批。()
415
进境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鼠隔离检疫期间,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可边隔离边实验。()
416
海关总署对进境动物诊断试剂实施分级管理。()
417
来自海关总署认可的商品化细胞库的动物传代细胞系为四级风险进行管理,免于提供国外官方检疫证书。()
418
海关总署对《进境生物材料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管措施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419
进境经化学变性处理的动物组织、器官及其切片属于二级风险的生物材料。()
420
进境SPF级及以上级别实验鼠遗传物质按照生物材料管理,进境时须随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
421
所有水生动物应当从海关总署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
422
进境水生动物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30%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23
对海关总署采取扣留检测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24
经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的水生动物,须由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否则不得进境。()
425
海关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426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扣留检测指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因存在安全卫生隐患,进境口岸查验合格后调运至海关指定暂存场所,待抽样检测合格后允许放行的检验检疫措施。()
427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428
出口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
429
每批从第三方国家和地区进口欧盟的水生动物都必须在抵达欧盟边境检查站时进行验证和检查。()
430
根据欧盟指令(2006/88/EC)规定,成员国要所引进的水产养殖动物只能来自该指令名单列出的第三国或及其地区。()
431
中转、包装、运输期间,出口食用水生动物不得饲喂和用药。()
432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33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水生动物是指人工养殖或者天然水域捕捞的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水母类、棘皮类、头索类、两栖类动物,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受精卵。()
434
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过程中可以使用氧氟沙星,但应掌握停药期。()
435
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过程中,样品的采取应遵循不同疫病流行特点,必须在规定的季节、水温采集易感种类动物,优先采集有临床症状或濒死个体。()
436
进出境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适用《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37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
438
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439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440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备案制度。()
441
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42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符合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443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均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44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445
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时,海关应当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
446
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时,海关应当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447
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时,海关应当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
448
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查验时,海关应当检查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449
海关现场查验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发现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50
海关现场查验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对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451
海关现场查验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不能有效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52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从进境运输工具上卸离及运递过程中,海关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的容器、包装破损而造成渗漏、散落。()
453
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在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454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指定企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备,不必办理检疫许可证变更。()
455
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456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应当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开展防疫工作。()
457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应当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工艺加工、使用。()
458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应当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的规定,如实填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指定企业监管手册》()
459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460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食物链关键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动物健康、福利以及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461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在入境时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462
对进口后的I级风险的动物源性饲料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463
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有效期3年。()
464
检疫审批是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时实施的一种预防性风险控制措施。()
465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466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可以进口。()
467
每一注册登记出口饲料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468
海关总署对出口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69
深埋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470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昆虫孳生地。()
471
双氧水溶液不用现配现用。()
472
进(过)境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的动物或死亡动物,须进行检疫处理。()
473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作销毁处理的,一般采取焚烧、化制或深埋的方式进行销毁。()
474
实验室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产品可用辐照、化制、焚烧或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
475
进境动物产品的外包装、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铺垫材料可以采用熏蒸、喷洒消毒、焚烧或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
476
紧急消毒是指在未发现传染源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消毒措施,杀灭、清除动物体、动物产品及货物或外部环境可能污染的病原微生物,达到防止动物传染病发生的目的。()
477
检疫处理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具体《防疫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检疫处理过程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价。()
478
防疫消毒效果评价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的防疫消毒知识,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
479
各直属海关负责组织年度检疫处理单位监督检查,并针对各检疫处理单位分别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480
海关对高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检疫处理方案审核、现场操作检查及安全防范监督三个方面内容。()
481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烈性和高度接触性传染病。()
482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引起山羊、绵羊等小反刍动物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上报的动物疫病。()
483
在我国,口蹄疫OAAsia1和SAT1~3型均有流行。()
484
口蹄疫病毒存在7个血清型分别为:AOCAsia1和SAT1~3型。()
485
小反刍兽疫病毒属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与牛瘟病毒有相似的物理化学及免疫学特性。()
486
小反刍兽疫潜伏期一般为4-5天,最长21天。()
487
对小反刍兽疫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发病初使用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可对症治疗和预防继发感染。对本病的防控主要靠疫苗免疫。()
488
口蹄疫病毒7个血清型之间可交叉免疫保护。()
489
在小反刍兽疫疫情爆发地区,开展羊群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是防止疫情扩散的有效手段。()
490
小反刍兽疫病毒检测方法包括:细胞培养、PCR方法、荧光PCR方法。()
491
小反刍兽疫抗体检测方法包括:C-ELISA中和试验。()
492
小反刍兽疫通过媒介昆虫传播。()
493
小反刍兽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494
口蹄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495
鱼类在飞机运输前一天应停止喂食,以免在运输途中反胃吐食及排泄粪便造成污染水质,缺氧死亡。()
496
机械运输法:指将待运的水生动物装入带水箱的车、船等运输机械中进行运输的方法,适用于中长途运输。()
497
充氧运输法应注意水生动物和水的装载量一般不得少于塑料袋有效体积的50%,以减少运输过程中晃动。()
498
三卡因(MS-222)作用迅速、明确,安全性高,各国均无休药期要求。()
499
进出境水生动物装运用水应在运输后或排放前进行有效消毒处理以免传播病原,运输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适当换水。()
500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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