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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检查验
动检查验
501
在水生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动物传染病时,采取的紧急消毒程序流程为清洗→去污→消毒30min后,再清洗→去污→消毒。()
502
场地消毒的顺序是先里后外,先上后下,即从最里头和最上面(顶棚或天花板)开始,再依次到墙壁、设备和地面,边喷边退,逐渐退至门口。()
503
二氧化氯(复合亚氯酸钠),可作喷雾、冲洗、浸泡消毒,浓度150mg/L~200mg/L,必须现用现配。()
504
低致病性禽流感不会转化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505
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验判断是否为重大动物疫情。()
506
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507
海关总署对影响严重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
508
直属海关对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509
尽管不清楚非典型BSE的传播方式,但是现有的防控措施对其是有效的,有效去除特殊风险物质(SRM)及完全的饲料禁令同样可以控制非典型疯牛病。()
510
疯牛病是由朊病毒(prion)引起的,可以通过饲喂含有BSE病原的动物肉骨粉传播。()
511
普通高压灭菌就可以将朊病毒灭活。()
512
OIE法典规定来自于BSE风险可控制国家和风险不确定国家所有年龄牛的扁桃体和回肠末端都是特殊风险物质。()
513
不同BSE风险等级的国家,其特殊风险物质的定义相同。()
514
BSE的监测亚群只限于死牛、伤亡屠宰牛和临床疑似牛。()
515
兽医立法是支持良好管理和为兽医机构所有活动提供法律框架的前提。()
516
防控疯牛病的法律法规内容须至少包含饲料禁令、疯牛病监测、特殊风险物质的定义、疯牛病病牛及相关牛淘汰、牛只身份识别和追溯体系。()
517
对牛只出生农场的评估主要包括牛只的身份识别、动物饲料禁令、官方兽医人员日常监督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执行情况。()
518
评估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实地评估背景、实地评估的策划、实地评估情况、与OIE法典和其他相关标准符合情况、建议意见。()
519
饲料厂的评估至少包括饲料禁令执行情况、原料及来源、加工工艺、企业和官方对饲料成分抽样检查记录、产品标签及仓库使用及官方对企业的监督。()
520
非典型疯牛病一般发生于8岁以上的老龄牛,呈散发性、自发性、零星分布的特点,发病机理无确切结论,与典型疯牛病防控措施相同。()
521
非洲猪瘟病毒仅感染家猪、野猪以及钝缘软蜱,不感染人,不是人畜共患病。()
522
非洲猪瘟仅在非洲国家发生和流行,因此称为非洲猪瘟。()
523
非洲猪瘟的主要特征是高热、皮肤发绀、内脏器官严重出血、呼吸障碍、神经症状、病程短而死亡率高。()
524
非洲猪瘟对生猪产业和相关国际贸易影响巨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525
非洲猪瘟病毒是非洲猪瘟病毒科、非洲猪瘟病毒属的唯一成员。()
526
非洲猪瘟病毒只有1个血清型,但至少可以分为24个基因型,我国首次发现的毒株属于基因Ⅱ型。()
527
划定非洲猪瘟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52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29
对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530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531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32
非洲猪瘟检测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533
非洲猪瘟病毒在野猪感染圈中长期存在,难以根除,极易在一定条件下感染家猪,引起疫情暴发。()
534
从经熟制的肉食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这些肉食品肯定有传播风险。()
535
非洲猪瘟病毒对低温有较强的抵抗力,在腌制或冷冻肉中可存活中3个月以上,但是对热敏感,在56℃70分钟,60℃20分钟即可使其失去活性。()
536
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封存或者隔离。()
537
携带宠物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海关应征求携带人意见进行处理。()
538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539
对入境旅客携带的熟制肉制品,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540
对不能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经携带人申请,海关可以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
541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
542
生肉禁止携带、邮寄入境,但熟肉可以携带、邮寄入境。()
543
每位旅客每次可以携带一只猫和一只犬入境。()
544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不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
545
依据下图所示,该行李无需实施开箱检查。[填空题]
546
该行李中有禁止携带入境的动植物产品。[填空题]
547
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548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54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50
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复验结论不服应首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551
因科学研究需要可以引进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境物。()
552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双方商定的检疫要求。()
553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
554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已经加工的植物产品不属须实施检疫的植物产品范围。()
555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56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集样品应当按照成本价格支付费用。()
557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558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59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560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561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2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563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抽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564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海关注册。()
565
同一企业可以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566
企业可以以分装的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567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568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569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
570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57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公民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可以不予处理。()
572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73
进口食品仅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仍需向消费者支付多倍赔偿金。()
574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575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应当在实施之日公布。()
576
海关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被称为法定检验。()
577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许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578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个月前公布。()
579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580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581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
582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83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法实施检疫,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不实施检疫。()
584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585
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均应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
586
运输动物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取得《动物过境许可证》。()
587
出口肉类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
588
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可以暂时封存在海关定的备案冷库中,待补齐手续后,继续开展检验检疫。()
589
过境肉类产品运抵出口口岸时,海关应当确认货物原集装箱、原铅封未被改变。()
590
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我国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591
凡是不在《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肉类产品,均可进口。()
592
进境肉类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
593
海关放行前,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海关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594
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应当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595
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应当不使用中国、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96
没有经过抽样检验的出口水产品,海关应当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报告、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监测和抽查检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597
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海关报告。()
598
进口水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599
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当事人申请需要出具索赔证明等其他证明的,海关签发相关证明。()
600
海关对出口蜂蜜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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