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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未分类
456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4560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4560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
4560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4560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
4560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45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5608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45609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45610
安全检查内容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45611
安全检查内容不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4561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45613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45614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管业务不必管安全,但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561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意见与生产经营利益相冲突时,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61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4561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市、县两级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4561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4561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4562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45621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5622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
45623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从重处罚。
45624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45625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5626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627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5628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45629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45630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5631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宜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5632
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可不关注。
45633
从业人员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5634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563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立即撤离作业场所。
45636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45637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5638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45639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45640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641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行业领域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得遵从其他的法律规定。
45642
道路交通安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5643
对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5644
对企业负责人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不给予经济处罚。
45645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5646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45647
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属于安全检查内容之一。
45648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45649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45650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抽查。
4565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5652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
45653
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654
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鼓励其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5655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45656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657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658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5659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45660
一般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
45661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
4566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45663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无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45664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但不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5665
工信部门不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5666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5667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45668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45669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45670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45671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5672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协调配合。
4567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的举措。
45674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45675
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但各设区的市无立法和制定标准的权限。
45676
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45677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应当从重处罚。
45678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应当从重处罚。
45679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5680
开工“第一课”是政策形势课、思想动员课、警示教育课、安全部署课。
45681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45682
矿山、金属冶炼技术改造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
4568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45684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5685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不涉及其他方面的。
45686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5687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45688
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4568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569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45691
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要轮流现场带班。
45692
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45693
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5694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范的范畴。
45695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5696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45697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5698
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是安全总监必备的条件之一。
45699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要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
45700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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