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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竞赛未分类
457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5702
设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安全生产委员会。
45703
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属于安全检查内容之一。
45704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5705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45706
生产经营单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45707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70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等同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4570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45710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5711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457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4571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5714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5715
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5716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5717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4571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4571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572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
457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4572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后,可继续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572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5724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5725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必须自主组织培训,不得委托。
45726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45727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5728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45729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只对本职工作负责。
4573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不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可以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4573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4573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4573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45734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45735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负责。
45736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45737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573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5739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5740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5741
生产经营单位无论规模大小的,都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5742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5743
生产经营单位宜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5744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
45745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45746
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747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45748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随之改变。
45749
生产经营单位因可燃气体报警仪异常报警可将其关闭。
4575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作为福利发放。
457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4575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4575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闭环管理。
4575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4575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4575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4575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575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575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576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签字。
4576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576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4576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4576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4576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不得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5766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就不具备监督管理的职责。
4576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有效。
45768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自事故发生起无效。
45769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45770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45771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45772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5773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45774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
4577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5776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5777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情况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5778
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45779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45780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5781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578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5783
事故调查时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45784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45785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工会可以不参加。
45786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4578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4578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只向公司领导通报。
45789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5790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45791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4579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45793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从重处罚。
45794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5795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宜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5796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5797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宜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5798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579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45800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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