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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简述我国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正确答案:(1)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2)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3)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为金融机构;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4)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5)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