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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按照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丁公司有先交付首付的义务,甲公司和丙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丙公司作为房屋产权人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故此,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