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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知识竞赛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知识竞赛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分为()
102
公职人员()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103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和()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04
()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或者撤职。
105
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为()
106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政务处分。
107
担任()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政务处分。
108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
109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
110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或者撤职。
111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112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章,()条。
114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
115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
116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17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118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1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20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21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22
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123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124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125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26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127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128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29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
130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
131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132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13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可以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134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135
第四十条规定,参与赌博、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的,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
136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追加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137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38
参与赌博、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39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140
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41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的监督,促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142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143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给予政务处分。
144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145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
146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最重处分是()。
147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
148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149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
150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151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
152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予以()。
153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政务处分。
154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155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
156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
157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58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
159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最重处分是()。
160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
161
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最重处分是()。
162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63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可以()给予政务处分。
164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
166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对其立案调查。
167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相关的机关、单位。
168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
169
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情节严重的,予以()。
170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
171
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
172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173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174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75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176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7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179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80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和开除。
18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手续完备。
182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183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184
严禁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186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187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188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89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90
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
191
以下关于政务处分的期间,正确的有:()
192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19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194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95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19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197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予以开除。
198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按规定予以纠正。
199
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200
政务处分决定自下发文件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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