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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知识竞赛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知识竞赛
201
公职人员被开除,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02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03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04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
206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207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208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09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210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降级;情节较重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11
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予以开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予以撤职。
212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213
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14
组织赌博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15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216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217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免予政务处分。
218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降级;情节较重的,予以撤职。
219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20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
221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22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其职务,再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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