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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
141401
普速铁路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属于天窗Ⅱ级维修项目。
141402
脱轨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带白边的红色长方牌及红色灯光,表示线路在开通状态。
141403
脱轨表示器的显示方式为带白边的红色长方牌及红色灯光表示线路在遮断状态。
141404
道岔位置开通直向:昼间无显示;夜间为黄色灯光。
141405
听觉信号包括各种音响信号,如机车的鸣笛声、喇叭等。
141406
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定使用单位责任。
141407
自轮运转设备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
141408
自轮运转设备过轨检查失职的,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
141409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141410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141411
电气化铁路区段电缆在切割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不含全塑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在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141412
行人持有长大、飘动等物件通过道口时,不得高举挥动,应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3m以上的距离。
141413
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2m通过平交道口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141414
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5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141415
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4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4m以上。
141416
电气化铁路区段各车站给水线、电力机车整备线和动车组整备线,在分段绝缘器内侧2m处应设安全区域标志。
141417
需停电装卸作业时,必须先断开隔离开关停电后,在指定的货物线安全区域标志内进行装卸作业。
141418
货物装载高度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电气化区段安全距离。
141419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品,应每年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并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漏气、裂损等现象禁止使用。
141420
装卸货物线的接触网隔离开关平时要处于合闸状态,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下,严禁处于分闸状态。
141421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停电检修时,禁止向停电区放行电力机车及动车组。
141422
电力线路、光电缆、管路等跨越电气化铁路施工时,须在接触网停电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
141423
电气化铁路区段车站风雨棚、跨线桥、隧道等构建物应安装牢固,状态良好,不得脱落。
141424
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栅网由所附属结构的产权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安设。
141425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在距轨面2.5m高处均要设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
141426
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各部接地线损坏,回流吸上线与钢轨或扼流变连接脱落时,禁止非专业人员与之接触。
141427
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141428
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1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2m以外,临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41429
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2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141430
电气化铁路区段,具有升降、伸缩、移动平台等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装卸等作业时,作业范围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须保持1m以上的距离。
141431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2m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141432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1m以上的距离。
141433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是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伤亡事故而制定的。
141434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141435
作业中,由委托方和承担方共同对作业线路进行检查,确认线路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141436
需夜间作业时,承担方和委托方配合单位应自备各自所需的照明设备。
141437
在承担方为委托方提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期间,由承担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配合作业要求。
141438
委托方应在天窗时间、机械返回驻地运行、转场衔接、作业配合等方面为承担方创造条件,委托方对承担方驻地的安全保卫提供协助。
141439
委托方负责为承担方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停靠车站提供便利,无偿提供停留股道,协助解决燃油就近供给及接水、接电、通信联络等生产、生活问题。
141440
委托方负责组织主持召开施工协调会和技术交底会,协调和明确施工组织、作业方案、行车组织方案、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配合单位的安全责任及配合任务,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141441
委托方应向承担方提供与大型养路机械有关的行车、作业、安全等规章制度,承担方应制定和完善在委托方作业的各项措施和办法,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委托方负责。
141442
承担方附属车辆在委托方管内运行的技术检査由委托方负责。
141443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由委托方和承担方指定的单位完成委托作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委托作业计划由委托方和承担方双方协商确定。
141444
委托路外大型养路机械承担铁路局作业时,承担方应在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地铁路局办理过轨运行手续。
141445
委托作业应由出发地所属铁路局发挂运电报,主送双方及沿线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抄送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调度部);铁路总公司安排委托作业的大型养路机械由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发挂运电报。
141446
委托方和承担方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施工计划,商定所需大型养路机械种类和设备数量。
141447
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为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或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或路外单位大型养路机械为委托作业的铁路局提供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的,按委托施工管理。
141448
对选用的国产代用件、自制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配件,其技术性能指标要接近原件的规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分类别验收认证后方可装车使用。
141449
大型养路机械对更换下来的重要零部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后方可报废。
141450
大型养路机械用于日常维修保养的随车配件应严格控制在低值易耗件的范围内。
141451
机械段应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对经修复能够再用的零配件,应建立旧件回收制度,坚持以旧换新。
141452
领取配件时,应注明机械设备编号、配件名称、型号、图号、规格、数量及领取日期,以便进行分类统计和单机核算,并以此总结消耗规律。
141453
大型养路机械管库员应经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配件,每月不得少于物资管理规定的自点率,确保账、卡、物相符。
141454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入库必须按装箱单进行清点,并建立账卡。
141455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库应设专人管理,管库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知识和物资管理知识,了解大型养路机械的构造和性能,熟悉各类配件的存放方法。
141456
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的储备应以成品为主,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技术状态以及年度检修计划制定合理的库存量。
141457
大型养路机械的配件应设专库存放,库房应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防火设施,保持干燥、清洁,并配备足够的货架和一般常用的计量检验工具。
141458
机械段应积极反馈运用情况,促进整机造修和配套企业不断提高大型养路机械配件质量、配件供应能力及售后服务水平。
141459
机械段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数量和需要,对检修难度较大、检修时间较长、检修费用较髙的总成大部件,如柴油机、变速箱、液力机械变速箱、捣固装置、稳定装置、车轴齿轮箱、轮对、分动箱、发电机组等,按需要储备,并实行总成互换修。
141460
B类配件是指其质量特性不合格有可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行、使用造成重大安全影响或导致作业性能丧失的零部件。
141461
各级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应加强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管理工作,做好配件的采购、修复及其供应工作。
141462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应具备高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性能,以提高大型养路机械少维修、免维修的程度,满足方便检修,通用互换要求。
141463
抽取、加注油料时,应使用专用加注设备和容器,严禁混用。
141464
机械段应加强油料的消耗管理,做好日常油料消耗记录,根据机械运转台时计算月、年的油料消耗定额,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接近实际消耗。
141465
对回收的废油,机械段必须分类用专用油桶存放,且油桶上必须有明显标志。
141466
机械段必须采购和使用符合规定牌号、质量合格的油料,变更牌号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段总工程师批准。
141467
油料入库后,应妥善保管,防止混杂和污染,储存油料的器皿应清洁并加盖,不得露天存放。
141468
加注柴油时,必须经装有100目滤芯的过滤器过滤。
141469
机械段应配备技术教育人员,负责机组人员的日常技术教育工作。
141470
大型线路机械司机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健康状况确实不宜担任大型养路机械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其岗位。
141471
在高速铁路上运行和作业,机组人员必须经过铁路基本知识、行车规章、施工(维修)管理办法等内容的理论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41472
大型养路机械实行定人、定机使用制度。
141473
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期间,运行司机必须按日填写《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日志》,详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141474
运行司机需要转换驾驶车型的,应由机械段按照转驾车型的技术性能、运行特点、装运要求进行培训后,方可担当驾驶工作。
141475
持有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的人员每半年应按规定参加资格年鉴工作,鉴定不合格者,不准驾驶大型养路机械。
141476
驾驶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司机必须取得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实习或学习驾驶大型养路机械的人员,必须在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指导和负责下,按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
141477
担任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司机和作业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取得大型养路机械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41478
铁路局应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养路机械应急起复演练,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总结,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141479
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作业应至少配备一套液压起复设备,每台设备配备人字形复轨器一套、止轮器四个、手拉葫芦(不小于3吨)两个、枕木头及撬棍若干等用于脱轨及工作装置复位的应急救援起复设备,所有设备必须状态良好。
141480
应急处置工、机具实行“定人、定置”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缺损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充到位。
141481
铁路局、机械段应结合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情况,制定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专家库。
141482
转移至新驻地时,应事先根据驻地站情况选定职工上下班及人员行走安全通道,竖好安全警示牌,邻线开门上、下车时应注意瞭望。
141483
作业驻地应确保存放油品的安全,存放的油品与辅属车辆间应按规定保持距离,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并加强人员巡守。
141484
停留车辆两端的防溜设施及防护红牌(夜间为红灯)由司机负责安放与撤除。
141485
各种车辆在无人时应锁好车门,防止车上设备或物品丢失。
141486
巡守人员在巡视时,不得在邻线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与坐卧,跨越邻线时应注意瞭望,夜间应有照明以防跌倒摔伤。
141487
巡守人员当班时应严格遵守巡视制度,做到定时、定点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41488
机械段应建立严格的巡守人员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设备及备品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交接记录。
141489
机械段应选派胜任人员负责作业驻地巡守工作,巡守人员在岗期间严禁擅离职守。
141490
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清扫保养检修现场,清理油脂及易燃物,按要求清点各种工、机具。
141491
在检修、保养带有回转输送带的大型养路机械后,必须将回转输送带可靠落位、锁定后,方准进行调车作业或连挂运行。
141492
检修库内应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严禁动用明火,需使用电焊或气焊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相应人员在场监督。
141493
使用刺激性或有毒化学溶剂时应在室内或封闭环境中进行,并做好防护。
141494
清洗过的废油及各种油脂、线头应妥善处理,不准随意泼洒或丢弃。
141495
清洗配件一般使用清洗剂,清洗油槽应有木盖。
141496
各种试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与使用,使用规则与技术要求应明文写出并挂在设备附近的墙上,以利提醒和监督。
141497
使用架车机或千斤顶架车时,应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防止受力不均造成偏斜。
141498
使用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有操作证方能上岗驾驶,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装卸物件应起落平稳,可以在车间内高速行驶。
141499
使用起重机械吊装物件时,应由专人指挥,吊车司机与司索工应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捆、挂应牢固平稳,起落应缓慢,严禁吊钩下站人。
141500
需要在库内动车时,应检查并确认各工作装置的位置正确、车上车下无障碍物,就位后应放置止轮器防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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