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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张先生2013年从境外取得收入如下:从A国取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分别为40,000元和2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税金6,000元和2,500元;在B国提供设计劳务取得设计费8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税金19,000元。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2013年应向我国政府补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各项收入支出均为人民币)

中国公民张先生2013年从境外取得收入如下:从A国取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分别为40,000元和2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税金6,000元和2,500元;在B国提供设计劳务取得设计费8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税金19,000元。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2013年应向我国政府补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各项收入支出均为人民币)
A、1,100元
B、1,340元
C、940元
D、2,300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在我国境内可“分国、不分项”进行抵免。来源于A国所得抵免限额=[40,000×(1-20%)×30%-2,000]+[20,000×(1-20%)×20%×(1-30%)]=9,840元,在A国已纳税款8,500元,应补缴税款=9,840-8,500=1,340元;来源于B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在B国已纳税款19,000元,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在以后年度抵免,但不能与A国的税款相抵。因此一共需要补缴1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