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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云在译名达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2017年3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欧云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找欧云谈话,拟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欧云拒绝;欧云要求进行再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欧云进行了再培训,但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企业将欧云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车间清洁员,但欧云未打招呼离岗。于是,企业向欧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劝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欧云没有理睬,也没回答。鉴于此

欧云在译名达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组装调配工。2017年3月1日,企业引进流水线装置投入生产。经过10天培训,欧云仍不能胜任工作;4月1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主管找欧云谈话,拟调整其工作岗位为车间清洁员,被欧云拒绝;欧云要求进行再培训上岗。企业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欧云进行了再培训,但考核仍是不合格。为此,企业将欧云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车间清洁员,但欧云未打招呼离岗。于是,企业向欧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劝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企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欧云没有理睬,也没回答。鉴于此情况,译名达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与欧云解除了劳动合同。到2017年5月15日止,欧云在译名达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6个月。欧云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维持原劳动关系。
(1)请对上述案例提出您的分析意见。
(2)该企业对此事处理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正确答案:(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俚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欧云在经过两次培训后,仍不能达到上岗要求,且欧云不服从企业的岗位安排,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解除与欧云的劳动合同。
(2)在该案中,企业有些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①欧云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要求,且不愿接受岗位调整,企业从书面通知到正式解除和欧云的劳动合同之间不足30天的时间,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额外支付欧云1个月工资。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欧云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零6个月,因此,该公司应向欧云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案例中的企业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交给欧云,并说,如果接受企业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金业将维持劳动关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如果欧云接受变更工作岗位的建议,该企业应与欧云以书面的形式重新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