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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
银行业
901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审核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902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严禁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
90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904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905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906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907
特殊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部门的职责可由内审部门履行。
908
根据《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川银保监发〔2019〕77号),严禁超出授权范围或未经审批办理业务。
909
根据《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川银保监发〔2019〕77号),严禁不按规定频率、对账方式、对账率开展对账工作,不对高风险账户按规定上门对账。
910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过程中,可以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911
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可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来落实。
912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现案件后,只有在案件完全调查清楚后方可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913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
914
在对分支机构的风险事件和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更加突出上级案防牵头部门的作用,由上级案防牵头部门根据调查和公安、司法部门的侦查、受理情况,决定以适当的方式追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可以民事诉讼替代刑事诉讼。
915
《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规定:约谈告诫会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集中约谈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916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917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918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公平的原则。
919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2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921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不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
922
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之一。
923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924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监管评价等级,评为“红牌”的,可以在监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上调一个评级细项,评为“绿牌”的,应当给予警示。
925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负监管责任。
926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进行。
927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928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
929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八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一经查实,可以直接冻结。
93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职位晋升和入党考察的重要依据。
93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开展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
933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934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以从事民间借贷活动。
935
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凡是发生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936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关注员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937
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但不牟取利益的,银行业机构不得干涉。
938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社会融资活动向银行转嫁风险的严重后果,把监测、防范此类风险作为内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939
一旦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地下钱庄非法活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940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网点机构员工严禁柜员尾箱现金、自助设备现金混用。
94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业务条线人员严禁向熟人发放信用贷款。
942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943
按照监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情况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为主。
944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消费者不同意则不能双录,也不能销售产品。
945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946
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948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949
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95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重大舆情要亲自指挥应对,必要时主动出面澄清。
951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公开澄清,争取主动。
952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确实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承认,勇于正视,并及时披露整改行动及成效,赢得理解,树立和巩固“负责任的银行”形象。
953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掌握互联网传播规律和特点,拓展维护与网络媒体的协作关系。
954
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渠道,主动策划网上宣传活动,通过互联网放大银行业正面声音,把握网络舆情工作主导权,树立银行业良好形象。
955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网络信息监管部门、主流网络媒体等的沟通联系,发挥分支机构属地协调作用,建立不同层次的协作机制。
956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系统梳理各阶段、各条线可能出现的舆情,定期开展声誉风险排查,制定工作预案。
957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网络舆情信息广泛了解消费者诉求,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958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工作机制,化舆论监督为管理正能量,针对网络舆情事件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弥补相关管理或业务漏洞,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59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960
单纯商业贿赂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除外。
961
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且有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免于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962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抄送现任职单位,无需报告监管机构。
963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至少应当覆盖主要业务领域、重点管理环节和员工异常行为。
964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据上级机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965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或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上级机构。
966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967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968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969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在85分(含)以上者为一级。
97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
97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驻点销售。
97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及消费者有效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973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974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975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自有理财及代销产品的销售录音录像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销售相关产品时不能录音录像。
976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宣传私募产品。
977
银行业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服务实体经济的报告,报送周期为1年。
978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至少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979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并按年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98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后评估,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98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兼职岗位。
98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983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每两年评价更新数据管理制度。
984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并确保被有效执行。
98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权限。
986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内控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
987
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制定完成后每三年更新一次。
988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对日常监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989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99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99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行积极的风险文化。
99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履职情况的审计责任。
993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994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995
银行业机构与总部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本地分公司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不属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跨省票据业务。
996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需要审核背书流转的合理性。
997
各银行业机构应高度重视承兑汇票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审慎受理该项业务,并确保贸易背景真实、风险可控、不虚增存款。
998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银行承兑汇票监测和查库制度,加强票据集中保管
999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严禁“倒打款”行为。
100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化整治市场乱象中,要突出整治重点,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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