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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
11210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0%。
112102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篡改评价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12103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消防政务服务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11210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112105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主动对接,将消防政务服务评价纳入当地政府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112106
商场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112107
对相关人员综合评价为“差”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对相关单位综合评价为“差”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12108
抽查管道井、电缆井每层检查口是否安装乙级防火门,每层楼板处是否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2109
商场为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可扩大至10000m2,地下商场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至2000m2。
112110
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好评率较高的或者综合评价为“好”的,应当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12111
商场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高层商场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至5000m2。
112112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消防政务服务评价结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机制。——《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12113
大队级、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评价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判,查找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政务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12114
多层商场地上按2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地下按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如商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
112115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0m。
112116
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差评”核查制度,对每一个“差评”进行调查核实。“差评”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发现“恶意差评”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防止个别单位和群众把“差评”当成威胁手段,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十条
112117
现场查看救援入口的设置: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112118
“好差评”一般采取实名评价方式进行。评价人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回复并留下联系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整改落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回复评价人。——《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九条
112119
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消防政务服务的评价内容、方法和标准。——《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八条
112120
查看回车场设置情况: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112121
对消防执法的评价内容不包括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七条
112122
实地测量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坡度,抽查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112123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112124
对消防执法的评价内容不包括举止规范,态度和气,用语文明。——《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七条
112125
高层民用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短边设置消防车道。
112126
对消防执法的评价内容包括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保所有执法活动严格、公正。——《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七条
112127
对消防执法的评价内容包括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严整;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按要求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七条
112128
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和单、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之间,裙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6m。
112129
高层民用建筑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9m。
112130
消防服务窗口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对群众咨询事项及时解答、准确解释。——《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六条
112131
消防服务窗口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接受服务对象财物以及宴请等活动安排,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培训机构、消防产品;——《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六条
112132
检查单位是否与具有资质的维护保养检测企业签订了维护保养检测合同,是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试并出具报告,看维保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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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间是否至少每4个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填写《防火巡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及巡查人员应当分别在记录上签名,现场询问单位防火巡查员等有关人员。
112134
消防服务窗口的评价内容包括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和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时限受理办事申请、公示公开办理结果、送达法律文书;——《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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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人员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1人。
112136
消防服务窗口的评价内容不包括,服务窗口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公示相关信息,提供办事指南,设置文书示范文本,保持环境整洁,物品放置有序;——《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六条
112137
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定期随机抽取部分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征求对消防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五条
112138
防救援机构可以在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设置消防政务服务评价模块,便于单位和群众在网上对消防政务服务进行评价;——《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五条
112139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消防服务窗口评价、互联网评价、移动终端评价、电话回访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价,开展消防政务服务评价。——《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五条
112140
消防机构检查某大型商场时,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严重不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完毕。
112141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通过发放消防政务服务评价调查表、邀请社会监督员和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消防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四条
112142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坚持“一事一评”,消防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间,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评价的方式和要求,提示引导当事人进行评价。——《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四条
112143
临时查封期限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112144
消防机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在接到举办单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12145
消防服务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好差评”活动。——《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三条
112146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畅通评价渠道,并向社会公示,提示引导单位和群众对消防政务服务进行评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三条
112147
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112148
消防机构对于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重大火灾隐患的,需自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整改。
112149
消防政务服务,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消防行政审批、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等执法事项过程中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服务行为。——《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二条
112150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期限。
112151
为牢固树立“做好服务是本分,服务不好是失职”理念,推动改进工作作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向单位和群众提供满意的消防政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消防政务服务“好差评”暂行办法》第一条
112152
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网上流转,不需在纸质文书手写签名。——《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
112153
消防机构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直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112154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112155
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消防救援机构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分管副职行政负责人。——《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三十二条
112156
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112157
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和审批、集体议案的有关记录应当随卷存档,并建立台帐。——《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112158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112159
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意见的,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112160
集体议案程序包括参加人员就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112161
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112162
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112163
集体议案主要包括裁量基准运用是否恰当,处理建议或意见是否适当。——《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112164
当事人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112165
火灾事故认定应当进行集体议案。——《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112166
较大数额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议案。——《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112167
临时查封由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112168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112169
典型执法案例通过消防综合业务平台“案例管理”栏目上报,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发布指导性案例。——《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112170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典型执法案例2起。——《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11217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112172
法制审核后,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填写审核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112173
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112174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175
法制审核后,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经审核合格的,填写审核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112176
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
112177
审核、审批一般应当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复杂事项应当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112178
对执法行为进行法制审核、审批,主要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112179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112180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用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112181
对需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承办人应当填写呈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制作的法律文书,一并送交审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112182
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经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法制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按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112183
对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112184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由其法制部门对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制审核。——《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112185
对举报投诉遮挡消火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112186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112187
临时查封/解除临时查封,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呈请审批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112188
根据工作需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可以审批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事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112189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通知可以由承办人直接作出。——《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112190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112191
同意/不同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决定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112192
受案登记处理、调取证据、聘请鉴定、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可以由承办人直接作出。——《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112193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12194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112195
责令限期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112196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112197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应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112198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舞台灯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112199
责令立即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可以由承办人直接作出。——《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112200
法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消防救援机构法制审核审批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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