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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
73801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口头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73802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间接调查为主,实地调查为辅。
73803
同一笔贷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拆分分类。
73804
经审批,可以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
73805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有效分散风险。
73806
贷款人不能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73807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规定,特殊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在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前发放少量贷款。
73808
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并购贷款抵质押物价值和确定抵质押率。
73809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
73810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73811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10%。
73812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60%。
73813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73814
对于重组类中长期贷款,原为正常类的下调至不良类。
73815
各机构要综合考虑中长期贷款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
73816
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为1.5%-2.5%。
73817
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为120%-150%。
73818
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押品担保的债务或发生其他风险状况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行使抵质押权的时机和方式,通过变卖、拍卖、折价等合法方式及时行使抵质押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合同约定的权利。
73819
商业银行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应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主合同及抵质押从合同,押品存续期限原则上不短于主债权期限。
73820
商业银行应明确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选择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应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后评价。
73821
商业银行应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73822
商业银行应加强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单一押品或单一种类押品占比过高产生的风险。
73823
对于押品外部估值情形,其评估结果应由内部审核确认。
73824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价值重估频率,每年应至少重估一次。
73825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业务实践和风控水平,确定可接受的押品目录,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73826
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
73827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73828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73829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
73830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73831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73832
商业银行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73833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经总行授权可以,分支机构可以经营同业业务。
73834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73835
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
73836
国有金融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足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严格计算占用资本,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73837
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经高管层审阅后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73838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73839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重要客户和大额业务风险管控要求,科学设置相关客户和业务管理权限,实施交叉回访制度。
73840
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73841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7384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履职情况的审计责任。
73843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行积极的风险文化。
73844
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比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73845
商业银行可以不对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73846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
73847
银监会有权根据单家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提高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
73848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73849
商业银行应当优先考虑补充二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73850
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
73851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73852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
7385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73854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7385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对日常监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73856
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制定完成后每三年更新一次。
73857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内控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
73858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权限。
73859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
7386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并确保被有效执行。
7386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每两年评价更新数据管理制度。
7386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73863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兼职岗位。
73864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后评估,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7386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并按年度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73866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至少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73867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能效项目,促进节能环保行业发展。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73868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可以视情况给予授信。
73869
银行业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服务实体经济的报告,报送周期为1年。
73870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宣传私募产品。
73871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自有理财及代销产品的销售录音录像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销售相关产品时不能录音录像。
7387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73873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73874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及消费者有效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7387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
73876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驻点销售。
73877
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自主购买理财产品,也需要进行“双录”。
73878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不须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73879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
73880
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所有的金融消费者。
73881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4个等级。其中,得分在85分(含)以上者为一级。
73882
银行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明产品风险等级。
73883
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
73884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监事会负责。
73885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73886
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应当分别计算。
73887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73888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
73889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在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
7389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73891
商业银行的监事长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73892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1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73893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企业。
73894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73895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73896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确定将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
73897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73898
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73899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73900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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