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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金融知识竞赛
人行金融知识竞赛
1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2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统一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采取一致的客户尽职调查具体方式,不应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
3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指定收款人的账户。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收款人以外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确认被保险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受益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识别并核实实际收款人身份,登记实际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实际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当对特约商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特约商户的基本信息,留存特约商户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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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受益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且具有较高风险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保单受益人的受益所有人。
6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对于难以中断的正常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工作。金融机构在未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核实工作前为客户办理业务的,应当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7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金融机构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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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已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况,根据风险高低调整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功能。
9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并且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会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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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来自强化监控国家或地区的客户,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及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时,应当关注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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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12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逐步实现以电子化方式完整、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13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如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当将相关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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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短保存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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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同样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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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1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按照金融领域全覆盖、特定非金融行业高风险领域重点监管的目标,适时扩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范围。
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明确承诺执行的国际标准要求,研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上游犯罪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
1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对照国际公约要求,根据我国反恐实际需要,推动逐步完善有关恐怖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研究建立相关司法工作激励机制,提升反洗钱工作追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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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定向金融制裁名单的认定发布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在名单提交、审议、发布、监督执行、除名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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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对于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提出要求的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玉石销售、公司服务等行业及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特定非金融行业,逐步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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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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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在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反洗钱义务机构之间的反洗钱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和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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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积极鼓励创新反洗钱培训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扩大受众范围,加大对基层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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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海关缉私部门联合开展有关偷逃关税非法资金流动特征模型的研究,提升对偷逃关税违法犯罪资金线索的监测分析能力,及时向海关缉私部门通报;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积极协助海关缉私部门打击偷逃关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交易,扩大打击偷逃关税违法犯罪活动成果,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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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洗钱类型分析和风险提示,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及时向反洗钱义务机构发布洗钱风险提示,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强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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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参与反洗钱国际标准研究、制定和监督执行,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区域)组织内部治理改革和重大决策,提升我国在反洗钱国际(区域)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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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与部分重点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督促指导中资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意识和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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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三反工作,制定反洗钱自律规则和工作指引,加强自律管理,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推动反洗钱义务机构积极参与和配合三反工作,促进反洗钱义务机构之间交流信息和经验,营造积极健康的反洗钱合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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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常态化的三反宣传教育机制,向社会公众普及三反基本常识,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自我保护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三反意识,增强其主动配合三反工作的意愿,为开展三反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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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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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外部机构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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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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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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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执法检查,不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
37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的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评估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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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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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的受益所有人。
4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4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4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
43
义务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身份识别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
4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以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机构应当同时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4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可以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4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义务机构可以暂时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完成募集后,义务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判定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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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应当根据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中分别采取强化、简化或者豁免等措施,建立或者维持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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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亲属,以及义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通过工作、生活等产生共同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
49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5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例如非自然人客户为股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简单的公司,为避免妨碍或者影响正常交易,义务机构可以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5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涉及不同义务机构的,义务机构之间应当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协助或者做出事先约定。
5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最终责任由该义务机构承担。
5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发行信托、基金、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需要开立账户的,发行机构应当向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可以采信发行机构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5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误的,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不得自行独立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5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5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是义务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基础。
57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确定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与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具体范围,并对其采取规定的保密措施。
58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9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0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61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
62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63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4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65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
66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67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只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68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9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70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71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客户,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73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74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75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停止采取冻结措施。
76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77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78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
79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80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81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
82
根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8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8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8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对于高风险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审查的频率和强度。
87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如果义务机构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可以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但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88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不必承担第三方机构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89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依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9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获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和更新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名单。
9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与来自FATF名单所列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义务机构应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控制措施,发现可疑情形时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92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义务机构应当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
9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所属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9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9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跨境汇出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和登记汇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住所,以及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的或本机构无法登记收款人账号的,义务机构应当将唯一交易识别码作为汇款人或收款人账号进行登记,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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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单笔人民币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出汇款,义务机构还应当登记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并通过核对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如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义务机构应当核实汇款人信息。
97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98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应当将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完整传递给接收汇款的机构。
99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跨境汇入汇款时,义务机构应当获取收款人姓名或名称、账号或唯一交易识别码等信息,采取实时监测或事后监测等合理措施,识别是否缺少汇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据风险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确执行、拒绝或暂停上述跨境汇款业务的适用情形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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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义务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交易记录和客户身份信息完整准确,便于开展资金监测,配合反洗钱监管和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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